第十二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承擔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承攬的工程相匹配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專項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城市公園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組織實施改造;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園內新設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的,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在城市公園建設項目建設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注:文末附住建部令大全。
原文如下:
(2024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9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園事業高質量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城市內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利用公園綠地建設的公園和其他納入城市公園名錄的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公園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園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園是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向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園名錄,并逐級報上一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管理單位、監管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向社會公開。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園規模、功能、位置等對城市公園進行分類分級,在養護經費、考核檢查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公園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勵開展城市公園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提升城市公園品質和功能。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愿服務等形式,依法參與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推動城市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構建布局均衡、類型豐富、功能完備、品質優良的城市公園體系。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根據城市體檢結果完善城市公園體系,及時提出優化城市公園布局、完善服務設施的方案或者計劃,按照職能分工予以實施。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學、生態、節儉的要求,落實人民城市、綠色低碳、安全發展等理念;
(二)植物選擇與配置是否科學合理,遵循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體現植物多樣性、特色性以及鄉土植物選擇原則;
(三)綠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設置滿足功能需要的園路、活動場地以及停車位、公廁等設施,公園主要出入口的設置是否與城市交通、游客流量等相適應;
(四)是否保護城市公園內古樹名木、具有文化價值的建(構)筑物和歷史遺跡遺存、具有科學價值的自然遺跡;
(五)是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地形、地貌以及濕地、生物物種等資源和風貌;
(六)是否突出人文內涵和地域特色,融合歷史、文化、藝術、傳統工藝等;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承擔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承攬的工程相匹配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專項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防災減災等相關規劃,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利用城市公園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城市公園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組織實施改造;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城市公園經依法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城市公園命名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公園命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城市公園的位置、規模、功能、用地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公園需要更名的,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批準,并于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城市公園名稱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尊重當地歷史和市民情感,注重文化內涵;
(四)與公園所承擔的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相適應;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城市公園名稱,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城市公園名稱;
(六)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城市公園名稱;
(七)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城市公園名稱;
(八)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組織城市公園管理單位設立與環境協調一致的綠線界樁和綠線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園的位置、面積、四至邊界、管理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做好城市公園植物養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公園內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確需砍伐城市公園內樹木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公園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定期開展古樹名木健康評估,組織實施搶救復壯等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檔案應當包括樹木基本信息、價值意義、地理位置、生長環境、養護記錄、保護現狀、照片等內容。古樹名木標志應當包括樹木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等內容。有條件的城市公園應當設置古樹名木標志的電子信息碼。
城市公園古樹名木檔案應當逐級報上一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和保護方案,改善古樹名木生長環境,落實養護責任;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者長勢明顯衰弱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和地域范圍內代表性造園藝術和營造技藝,且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藝術、生態和科學價值的城市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為歷史名園。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歷史名園保護方案并組織實施。歷史名園保護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歷史名園保護管理和利用現狀,分析其價值、特點和保護管理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保護原則、保護范圍以及保護范圍內建筑格局風貌、植物景觀風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等重點保護對象;
(三)制定歷史名園整體保護和重點保護對象專項保護利用措施;
(四)提出傳承弘揚中國園林文化的措施;
(五)提出實施保障要求。
歷史名園內涉及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游園守則;
(二)保持園容園貌整潔,保障設備設施完好;
(三)做好公園綠化養護,保持樹木花草繁茂;
(四)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五)引導游客文明游園,勸阻游客不文明行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做好應急處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指導城市公園管理單位開放城市公園中具備條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間。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間的開放時間、范圍等信息,完善周邊環境衛生、安全監控等配套設施,并根據游客規模、植物特性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對開放草坪實行輪換養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閱讀、健身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用電子顯示屏等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提升城市公園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并加強監督管理。
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提供便民服務。城市公園內新設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的,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嚴禁在城市公園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園應當每天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關閉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城市公園告示牌等方式多渠道提前發布閉園信息。
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公園,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將開園、閉園時間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愛護園內動植物和設施,保護公園環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城市公園管理單位擅自進行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的,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市公園內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的,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在城市公園建設項目建設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園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住建部共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59份,建設部令168份。現行規章共計87部,已廢止8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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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
文號 | 文件名稱 |
第58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2023年施行) |
第57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23年施行) |
第56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2023年施行) |
第55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2年施行) |
第54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22年施行) |
第53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年施行) |
第52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2021年施行) |
第51號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施行) |
第50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 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 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年施行) |
第49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廢止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等規章的決定(2020年施行) |
第48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19年施行) |
第47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2019年施行) |
第46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5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4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廢止《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3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2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1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40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39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38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決定(2018年施行) |
第37號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2018年施行) |
第36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的決定(2017年施行) |
第35號 |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2017年施行) |
第34號 |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2017年施行) |
第33號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施行) |
第32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31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30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29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28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27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2016年施行) |
第26號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5年施行) |
第25號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辦法(2015年施行) |
第24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2015年施行) |
第23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2015年施行) |
第22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施行) |
第21號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施行) |
第20號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4年施行) |
第19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年施行) |
第18號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施行) |
第17號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 |
第16號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施行) |
第15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游樂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13年施行) |
第14號 | 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年施行) |
第13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施行) |
第12號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2年施行) |
第11號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施行) |
第10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2011年施行) |
第9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2011年施行) |
第8號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施行) |
第7號 |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1年施行) |
第6號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施行) |
第5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施行) |
第4號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施行) |
第3號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年施行) |
第2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09年施行) |
第1號 |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2008年施行) |
建設部令 |
文號 | 文件名稱 |
第168號 | 房屋登記辦法(已廢止) |
第16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施行) |
第166號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施行) |
第165號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6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16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2007年施行) |
第162號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61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2007年施行) |
第160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9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58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7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56號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5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54號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廢止) |
第153號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2號 |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51號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50號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49號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8號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7號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6號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5號 |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4號 |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3號 |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2號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施行) |
第141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40號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9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施行) |
第138號 |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7號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施行) |
第136號 |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施行) |
第135號 |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施行) |
第134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32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131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30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9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8號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施行) |
第127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6號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25號 |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24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23號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2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1號 |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0號 |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19號 |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18號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17號 |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2003年施行) |
第116號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5號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3年施行) |
第114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3號 |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2號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02年施行) |
第111號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施行) |
第110號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年施行) |
第109號 | 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2001年施行) |
第108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7號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06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10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2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01號 |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100號 | 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9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8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7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96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93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92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1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0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89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8號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7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6號 |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施行) |
第85號 | 游樂園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4號 |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3號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2號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81號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施行) |
第80號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施行) |
第79號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廢止) |
第78號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施行) |
第77號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施行) |
第76號 |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75號 |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4號 |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3號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72號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1999年施行) |
第71號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0號 |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9號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施行) |
第68號 | 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已廢止) |
第67號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66號 |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已廢止) |
第65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64號 |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3號 |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2號 |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1號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1998年施行) |
第60號 |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59號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已廢止) |
第58號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7年施行) |
第57號 |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6號 |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施行) |
第5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建監察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54號 | 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3號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年施行) |
第5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已廢止) |
第51號 | 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50號 |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9號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1996年施行) |
第48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7號 |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6號 |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5號 |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施行) |
第44號 |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1995年施行) |
第43號 | 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2號 |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1號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40號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5年施行) |
第39號 | 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已廢止) |
第38號 | 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37號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1994年施行) |
第36號 |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已廢止) |
第35號 | 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1994年施行) |
第34號 |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33號 |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32號 |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31號 |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已廢止) |
第30號 |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9號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8號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7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6號 |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5號 |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24號 |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23號 |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2號 |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3年施行) |
第21號 |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0號 | 城建監察規定(已廢止) |
第19號 | 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18號 |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已廢止) |
第17號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16號 |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已廢止) |
第15號 |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4號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廢止) |
第13號 |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2號 |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號 | 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0號 |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9號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1991年施行) |
第8號 | 城市客運車輛保養修理單位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號 |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6號 |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號 |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號 |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年施行) |
第3號 |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已廢止) |
第2號 | 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號 |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年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