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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2項資質取消!

發表時間:2021-09-04 17:43

2項資質取消!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印發深化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三級調整為兩級,取消丙級資質
01
直接取消審批

在全國范圍內(含自由貿易試驗區,下同)對相關涉企經營許可直接取消審批。

  •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和“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兩項許可直接取消。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三級調整為兩級,取消丙級資質,相應調整乙級資質的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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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實行告知承諾

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涉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涉及企業資質方面的包括: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機電專項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認定、路基路面養護作業單位乙級資質審批

  • 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 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

  • 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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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優化審批服務

在全國范圍內對“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認定”等29項涉企經營許可,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提高審批效率。

涉及企業資質方面的包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認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批、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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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14條,刪除6條,增加1條。

擬取消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和水運工程專業丙級4項資質

重點內容如下: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二、監理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三、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四、完善資質條件設置。

  • 簡化儀器設備要求,僅保留必要的核心儀器設備要求,如公路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僅保留土工試驗、瀝青試驗等設備要求。

  • 取消對技術人員專業類別齊全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

  • 將當前由《關于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設定的資質重新核定條件在《規定》中予以明確。

  • 關于乙級資質延續,原乙級資質延續考核企業業績、丙級資質延續考核個人業績,合并后乙級作為最低等級不再考核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改為考核企業業績,條件更為合理。

相關閱讀又有4項資質要取消了!

還有哪些資質取消?

延伸閱讀1

8月12日,水利部發布《關于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公告》。明確: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定再受理丙級資質新申請事項

1、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兩個專業資質調整為甲、乙兩個等級

  • 乙級資質條件調整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原丙級資質條件。

  • 現有的丙級資質并入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乙級資質業務范圍具備甲級資質條件的可申請晉升甲級資質。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換發乙級資質證書

  • 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間屆滿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申請資質延期,通過審核后水利部頒發乙級資質證書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經辦理資質延期的不再另外換發乙級資質證書

  • 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屆滿的,應當按照當年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審批工作要求申請延續資質通過審批后水利部頒發乙級資質證書

  • 丙級資質證書信息發生變更需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辦理變更手續后頒發乙級資質證書

  • 丙級監理單位發生合并、重組、分立,申請重新認定資質的,通過審核后水利部頒發乙級資質證書。

相關閱讀:這個資質正式取消!換發乙級
延伸閱讀2

住建部發布《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

停止受理以下資質申請,新標準實施后實行換證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首次、延續、增項和重新核定的申請,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資質標準進行審批。

2、為做好政策銜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資質證書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統一延期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之日

3、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后,持有上述資質證書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換證

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手續。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并取得資質證書后,即可承接施工勞務作業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93號)明確的試點時間統一延長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之日

6、要精簡企業申報材料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人員身份證明和社保證明、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2020年11月,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01
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

改革后:

  •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 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后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準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施工資質

  • 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

  • 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

  • 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

  • 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 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

  •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工程監理資質

  • 保留綜合資質;

  • 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

  • 取消事務所資質。

  •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工程勘察資質

  • 保留綜合資質;

  • 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

  •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工程設計資質

  • 保留綜合資質;

  • 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

  • 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 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02
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

  • 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準,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

  • 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并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

  • 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03
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

  • 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 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嚴厲查處變相設置市場準入壁壘,違規限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承攬業務等行為,維護統一規范的建筑市場。

04
其他

  • 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 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推行電子資質證書,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企業資質信息。


文件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力度,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深化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1年8月24日

深化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深化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運輸全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激發交通運輸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實行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在全國交通運輸領域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交通運輸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全國范圍內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實行“證照分離”改革。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已逐項列明改革事項、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及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形成了清單(具體見附件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針對“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等4項審批事項,增加實施改革試點舉措(具體見附件2)。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清單執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

(一)直接取消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含自由貿易試驗區,下同)對“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經營審批(初審)”等4項涉企經營許可直接取消審批。其中,“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經營”和“從事大陸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兩項許可取消省級初審環節,由當事人直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和“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兩項許可直接取消

(二)實行審批改備案。在全國范圍內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實行審批改備案。企業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的相關培訓業務條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予以備案。

(三)實行告知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對“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等6項涉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等4項實行告知承諾。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要依法查處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行為,將失信違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四)優化審批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對“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認定”等29項涉企經營許可,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提高審批效率。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誠信狀況差、投訴舉報多、受處罰警告多的經營主體提高抽查比例、開展專項檢查,發現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要依法及時處理。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完善應用保障

(一)實施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交通運輸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實行分級管理,部統籌推進中央層級設定的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單執行。清單要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要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整改并追究責任。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要調整優化監管方式,根據實際采取全覆蓋檢查、重點抽查、依法查處、調整優化監管層級等方式,分領域分類別制定監管規則。要深化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充分運用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推行常態化的跨部門聯合抽查,深化“互聯網+監管”,探索智慧監管,健全完善監管方法。要理順綜合執法改革后交通運輸事中事后監管體制,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承擔事務性職能的行業發展機構之間監管職責邊界,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避免監管真空,形成監管合力。

(三)完善改革應用保障。要推動涉企證照電子化工作,推進交通運輸行業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交通運輸政務服務、行政執法及經營活動等各類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取消不必要的紙質證照材料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聚焦企業關切,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二)加強改革法治保障。部將對部頒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涉及“證照分離”改革舉措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同步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推動改革。

(三)加強統籌協同。統籌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與簡政放權等工作。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建設,強化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加強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總體效能。

(四)加強宣傳培訓。要重視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訓和解讀工作,重點培訓改革牽頭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行政許可窗口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及一線工作人員,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本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地、各單位要及時向部請示報告。

附件下載:

附件1: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2021年全國版).doc

附件2: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doc

原文鏈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108/t20210831_3617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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