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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組成是否可以沒有招標人代表?

發表時間:2021-08-05 17:35


某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主管部門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都是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沒有招標人代表,是否妥當?

此種做法不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由招標人的代表以及評標專家共同組成。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首先,按文意解釋,法條中“和”的意思是兩個都要有,即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都應當參加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缺少招標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釋,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也應當是招標人履行義務、承擔招標項目主體責任的法定要求。但在實踐中主管部門排斥招標人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情況并不少見,這屬于不當干預,侵害了招標人的法定權利,應當予以糾正。

此外,2019年12月初公布的《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作了補充規定,一個是強調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評標專家“共同”組成,另一個是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標人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這是針對實踐中存在限制招標人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情況的法律條款修訂,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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