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全面取消工程造價、施工三級等資質!造價師、咨詢師等有何影響?發表時間:2021-06-17 18:01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我們 6月3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在全國范圍內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資質審批,其中包括工程造價、施工三級等資質:
一、為什么會突然取消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其被取消并不突然。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沒有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出資質要求。 但2000年1月25日,建設部卻頒布《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設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要求,并制定了資質等級、標準以及資質的行政審批要求等相關規定。 2004年7月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實施,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若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設定,只有國務院能在必要時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決定實施后,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在當時存在大量“不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制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但實踐中又卻需要需要其暫時保留,故國務院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一天,即2004年6月29日,以《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為依據通過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以下簡稱“保留審批項目的決定”)。該決定以目錄形式羅列了500項需要保留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其中,第九十九序列就是“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此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才具有法定性。當時的建設部本應立即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將該法定性具體化。但直到2006年2月22日,建設部才以《保留審批項目的決定》為立法依據修改制定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 然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而且,可以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進行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而《行政許可法》第十四第第二款所稱的:“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則具有過渡性,既便實施了以“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后,國務院原則上也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從2004年6月29日至今,已實行17年之久的《保留審批項目的決定》正式邁過“過渡期”,已需要一個明確結論:或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會制定法律,或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或者正式取消。 結合上文一系列制定歷史,不難看出,此次取消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象征著《保留審批項目的決定》過渡期的結束。其被取消并不突然,反而是早有預料。 二、造價資質取消,證書沒用了? 其實這并不是什么新鮮事,近幾年來,為了市場良性發展,國家對于工程造價企業資質的改革一直在進行中。 1. 對甲級造價咨詢企業的要求人數降低,其中二級造價工程師可等同于專職專業人員計數; 2.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只需向資質認可單位申請即可,不需在媒體上公布; 3. 將造價工程師明確定義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理; …… 2020年的這條政策,降低了造價資質企業準入門檻,加大市場化競爭,而不是單純靠證書就可以評上一些資質,從而拉開了改革的序幕。 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市場 “一家獨大”的壟斷現象出現,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更多的機會,這是好事。 咨詢企業雖然申請門檻取消了,但是業主選擇咨詢企業時,看一家咨詢企業是否有強大的實力,注冊造價師的數量也是一個主要的衡量標準,同時行業協會資質信用評價也要看注冊造價師數量。 另外,一造證書一直以來都是準入制,持證上崗便是行業門檻。項目報告的最終成果還是需要一級造價工程師簽章,這個修改完全說明了一級造價工程師的地位和權利。證書將作為從業人員標配,成為繼學歷之后的又一個硬性要求。有經驗的造價師及所持有的造價工程師證書的含金量都會大增,個人執業證書成為從事造價咨詢業務的必須條件! 這條政策對于造價工程師證書的影響是有,不過利大于弊。 另外,文件只是指明了取消自由貿易試驗區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但并沒有說造價咨詢企業不需要注冊造價工程師了。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國發〔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二)改革目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以下統稱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范圍內按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見附件1)分類實施改革;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增加實施《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見附件2)規定的改革試點舉措,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權限范圍內決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舉措。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以下統稱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確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審批。為在外資外貿、工程建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領域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取消6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二)審批改為備案。為在貿易流通、教育培訓、醫療、食品、金融等領域放開市場準入,在全國范圍內將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將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三)實行告知承諾。為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大幅簡化準入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37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優化審批服務。對“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化肥外)生產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下放審批權限,便利企業就近辦理。對“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等256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等1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等18項設定了許可證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方便企業持續經營。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等13項設定了許可數量限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數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寬數量限制并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企業存量、申請排序等情況,鼓勵企業有序競爭。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 (一)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按照全覆蓋要求,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并逐項確定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清單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省級審改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清單要動態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整改并追究責任。 (二)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推動將保留的登記注冊前置許可改為后置。開展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編制經營范圍規范目錄,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提供服務。經營范圍規范目錄要根據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更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有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 (三)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要強化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平臺和系統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實時更新、權威可靠的企業電子證照庫。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政務服務、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適應改革要求明確監管責任。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支持行業協會提升自律水平,鼓勵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消費者、中介機構等發揮監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二)根據改革方式健全監管規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改革方式,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建立健全技術、安全、質量、產品、服務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為監管提供明確指引。直接取消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 (三)結合行業特點完善監管方法。對一般行業、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持續推進常態化跨部門聯合抽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線。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要建立健全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業禁入制度,增強監管威懾力。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智慧監管,加強監管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精準預警風險隱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機制。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負責推進改革,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督促落實、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工作。商務部負責指導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證照分離”改革與對外開放政策的銜接。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改革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健全審改、市場監管、司法行政、商務(自貿辦)等部門牽頭,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扎實推進改革。 (二)加強改革法治保障。要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依照法定程序推動改革。配合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改革舉措,推動修改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配合相關改革試點舉措,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決定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7部法律有關規定,暫時調整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見附件3)。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情況,對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對暫時調整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情況開展中期評估。 (三)抓好改革實施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對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細化改革舉措,并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改革實施方案,以省為單位編制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改造升級信息系統,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本通知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1.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 2.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 3.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1年5月19日 |